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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杀熟”拟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处以5000万人民币罚款

要闻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2021-07-07 14:27:05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条例》对备受关注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性化推荐”“数据维权难”等个人数据保护难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5日在解读中指出,《数据条例》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并列举了五种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情形。《条例》规定,APP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充分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同时要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

目前,市面上部分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APP。对此,《数据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该个人数据为提供功能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最后,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条例》也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以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以上规定者最高可被处以5000万人民币的罚款。

《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条例》首创性地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对其进行上述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进行的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杀熟”拟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羊城晚报讯记者丁玲报道:近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该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若经营者存在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服务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抓拍客户人脸信息被罚16万元

羊城晚报讯记者曹月、通讯员关雅云报道: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楼盘售楼部、大型商超、销售店等场所进行检查,于近期成功查处顺德首宗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检查,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A公司为确认购房客户是否是由分销商(中介公司)介绍而来,在未向消费者明示、征得同意收集使用其人脸信息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硬件及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从而自动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介绍而来,进而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代理费,共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约600多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16万元的处罚。(作者: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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