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来源:都市快报 时间:2021-10-11 15:37:36
近日,上海一起判决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父亲驾车意外轧死儿子后起诉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共计111万元。
据上海青浦法院公布的案件内容,2020年8月,吴先生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轧过在车旁的儿子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据起诉状,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方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而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员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共计111万元。
至于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这一案例一经公布,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很多人认为,父亲是肇事者,肇事后还充当赔偿请求人,最后获得赔偿,似乎有转嫁“过错”之嫌。
昨天本报官微和橙柿互动推送了这条新闻后,也是引发热议——
lucy:就怕给了恶人一个念头。
CHCH:撇开家属身份,这确实是一起交通事故!既然买了保险,就应该有这个获赔的权利。作为父母,这也是一辈子的阴影和伤痛,两码事。难道要妈妈失去儿子,再看老公坐牢吗?毕竟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意外谁也不想。作为爸爸肯定是最伤痛的!前两天我们这边也有一起爸爸轧死了两岁儿子,开的是别人的车。
秋之野:与法得赔,与情别扭!
针对网友的疑问,我们邀请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婷律师为大家解答。
这笔钱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2020年9月之后,我国使用了最新版本的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交强险限额上升为20万元的这个版本。2014年至2020年9月期间,我国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应当使用2014版条款。
根据上述两个版本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允许驾驶员造成了与家庭成员有关的交通事故时,只免赔财产损失,不再免赔人身伤亡损失。
而在2014年之前的保险条款,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是不赔的。
会不会有人效仿来骗取保险金?
律师:这个案件引发热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事故中的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因此,有网友担心存在道德风险,比如一方家庭成员利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导致另一方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是不是保险公司仍要理赔?会不会有人效仿类似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亲属之间的交通意外,绝大部分都是意外为主,存在道德风险的是少数情况。如果因为少部分案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就将大部分的意外状况下的交通事故拒赔,对绝大部分家属是不公平的。
本案审判法院也特别提到,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
父亲作为肇事方
难道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一般情况下,肇事司机主责致一人死亡时,要按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能获得受害人家属也就是小吴母亲的刑事谅解,检察院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如何防止居心叵测之人
利用这一手段骗保?
律师:如果真的存在骗保,那就涉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所以,如果能查实不是意外而是犯罪,仍然可以防范道德风险。
情归情,法归法,虽然很多网友对本案的判决表示不理解,但单纯从法律上来说,判决并无不当。对于大多数父母而言,失去孩子已经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希望大家能以宽容的态度,对人性保有信任。(记者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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