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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牵头编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要闻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2021-08-05 13:18:46

师德师风建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规范老师的行为?何种情况属于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都是广大师生家长的关心所在。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中小学意见》)、《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校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iangyb@gdedu.gov.cn,或将意见建议寄送到: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编:510080)。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哪些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意见》和《高校意见》都对当今一些师风师德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同,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中小学意见》规定了以下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小学意见》特别规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在《高校意见》里,则规定了十二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学校亦有责

如果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是不是处理完涉事教师就算了?还远远不够。两份《意见》均指出,不履行好师风师德建设,学校也有责任。

《中小学意见》指出,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高校意见》也指出,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问责。(作者:孙唯、粤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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