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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确可由业委会或物管会作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体

滚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1-11-17 11:32:19

账上明明趴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却因为产权单位太多,程序过于繁琐,导致这笔钱看得见却用不着。这样的烦恼,今后有望解决。记者11月17日获悉,市住建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多售房单位楼房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通知》,明确可由业委会或物管会作为申请主体,可不再征求各产权单位意见。

本市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住宅楼,不少都属于职工宿舍楼,一栋楼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就是居民口中常说的多产权单位小区。三四十年过去,当年的职工宿舍楼变成老旧小区,也开始出现一些“毛病”,最突出的便是电梯更新、污水管线更新和屋面防水维修。要想保证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业主得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俗称的房屋“养老金”,来根治这些“毛病”。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小区却“卡”在产权单位多之上。

本端记者就曾报道过,一栋楼内,84户住户涉及29家产权单位,其中有的产权单位历经多年已关停、倒闭。但按照要求,原产权单位账户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该单位去银行办理支取。

《通知》出台的初衷,也是为了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深化改革,保证多售房单位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

《通知》规定,对于一栋(幢)楼房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的多售房单位楼房,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时,符合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确定申请主体。无论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由街乡确定的申请主体,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均可不再征求各售房单位的意见。

既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谁能作为申请主体?记者了解到,经授权后,物业公司可作为申请主体,征求所在楼栋业主同意后,即可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也提出,在流程上,申请主体须按支取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程序向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委(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区住建委(房管局)的审核意见后,按所列资金明细直接从售房单位账户划转至申请主体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责任主体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多售房单位楼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台账,遇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做到快速反应,维修及时。

(记者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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