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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直播带货”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及规制

要闻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时间:2022-05-26 08:10:21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网络购物逐渐被人们所熟知,电商平台也展现出突出的优势,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运营等现象随处可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针对直播带货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制措施,因此文章以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明确目前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给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

一、“辛巴直播带货假燕窝”事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主播辛巴被消费者举报燕窝造假,而其直播间的创办者翊电公司以及品牌委托方融昱公司均在此前聘用主播通过短视频互动平台宣传和销售其燕窝产品。通过检测发现这款燕窝中所含成分不属实,其所说的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物质也无法证明。根据该案的处理结果,燕窝产品运营方的行为属于违规经营,理应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直播活动中所存在的“销售点卡”及链接对应的内容显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此需要对产品的销售商家融昱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件焦点问题

本案中主播利用直播带货中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谋取非法利益。直播带货依赖于互联网的发展,因此消费者进行消费会受到网络虚拟性的影响,消费者只能通过主播在直播中提供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进行了解,而直播带货中存在信息不全面等问题,因此本案中最关键问题是怎样在直播带货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直播带货”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的现象

(一)虚假广告与夸大宣传

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推广活动具有广告性质,若未准确掌握推广宣传的尺度,将有可能因违背虚假广告罪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在刑法该罪的条文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都将作为责任主体为其虚假宣传行为负责,以此来惩戒其利用广告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误解的行为。该罪的责任人限定在以上3种主体之中,因此上述主体之外的主体如代言人则不被该条予以规制。这导致在直播带货中存在大量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的现象。例如一些主播声称自己的产品是最好的,对外宣传该产品有特殊价值,虚假增添产品的性能,甚至利用剪辑制造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通过网络直播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到该产品,只能根据主播发布的信息进行判断,正是因为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才会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相比于传统电商销售方式,直播带货的销售方式更为特殊,其利用消费者的图利心理设置秒杀等活动,使消费者因害怕错过交易机会而快速下单,进而在短时间内促成大量交易。在这种购物的氛围下,消费者很难对产品质量及真实需求做出合理的判断。中消协于2020年3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44.1%的受访者表示,在线购物过程中自己存在着严重的冲动消费,很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从而通过直播的方式进行假货的销售。

当前我国有不少直播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比如在2020年8月28日,一名主播在通过平台销售服装时被便衣警察带走,这是上海市第一起直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同年11月,南京建邺警方在网络巡查中破获了两起通过抖音直播平台销售伪劣化妆品的案件。

对流入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商家及自建供应链的承担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合格产品甚至是优等质量产品被替换成假冒伪劣产品,针对此种行为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主体造假、售假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受雇于商家进行直播带货的主播,应细致调查其直播带货产品的来源,未尽义务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或者与不法商家合谋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样也会追究其责任。

三、完善“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的规定

当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规定。首先,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销售假货,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如果仅仅从行政法层面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可以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罪,在该罪中采取“列举+兜底”的规制方式,从实践中归纳和总结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此同时,可以采取但书的规定,以防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对新型的直播带货行为进行打击。

对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危害商业信誉、虚假广告等犯罪论处。虽然这类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网络不正当竞争罪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与危害商业信誉等罪名之间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关系。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特殊条款无法涵盖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另外,兜底条款的适用应采取类似解释、目的解释等方式,以是否实质上损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为判断标准,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避免惩罚过度而干预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其次,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完善有关知情权的规定,由于知情权的重要性,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并进一步细化相关立法规定,完善法律体系,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强化政府职能,加强信息披露

在经济法领域中,想要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首先,政府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职责,针对直播带货中假货横行的问题出台相应的规制文件,一方面能够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途径,另外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其次,需要积极开展质量检查行动,当前直播带货相当火热,相关产品鱼龙混杂,政府需要对其进行定时、定量的抽检,以有效规制假冒伪劣产品。最后,需要加强信息披露,正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完全、不真实,才会导致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当前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相关法律不仅仅要对其披露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该要完善披露的流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够更好地规范主播的带货行为,达到制度设立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直播带货中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由于主播的带货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并且需要从严处罚,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对主播和相关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以防范此类行为发生。

四、结语

通过对“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可得出该权利最有效且最根本保护方法是从立法入手,从根源上对直播带货中的风险进行防范。目前网络直播电商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完善,政府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信息披露不彻底等问题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强化政府职能,进而更好地维持网络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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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广西质量监督 辛巴直播带货假燕窝 电子商务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直播带货 消费者知情权 南京建邺警方 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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