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21-12-08 11:58:28
今年以来,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简称“三假”)侵害群众利益、干扰基层社会秩序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大力开展“秋风2021”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及时查办一批“三假”案件,维护了新闻出版传播秩序。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全国“打假治敲”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7日公布12起典型案件。
——河北邯郸查办翟某磊等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翟某磊化名“褚某娟”伙同牛某注册一家传媒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北京某书店签约取得某经贸杂志广告代理权及该杂志官方网站管理权限,并对外招收前端代理和后端编辑人员(均无记者证)。该团伙成员在翟某磊组织下,以该经贸杂志为依托,以杂志记者身份在河北、山东、陕西、山西等地,以媒体监督为名敲诈勒索企业和个人钱财累计64次,已查实20余起、涉案金额30余万元。目前,警方已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市审结一起假媒体诈骗案。冯某伙同他人先后以“中国法治新媒体法治实施编辑部”“法治中国”名义,谎称可以帮助上访人员解决涉访问题及为涉诉人员实现诉求,骗取相关人员信任后,再伙同他人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共计骗取40余万元。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陕西渭南审结杨某攀假记者诈骗案。杨某攀曾为某报社临时聘用人员,离职多年,从未取得正式记者证。其假冒记者身份以能为他人办事为由,对刘某等7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31万余元。近期,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款项。
——山西朔州审结假记者团伙成立假记者站敲诈勒索案。刘某海、李某春先后设立“新闻讯—法制与新闻”“中国交通在线—山西频道”“2020新正闻”微信群及注册自媒体账号,成立虚假记者工作站,通过编发朔州市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面新闻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
——河南查获卢某友等人依托假媒体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友创建“金鹰快报”等自媒体网络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田某、卢某贵、胡某勇、胡某鹏等人,冒充记者,以检举、揭发相关企业破坏环境、违规生产为由在网上发布负面文章,以删除文章需要支付费用为手段,先后实施新闻敲诈勒索犯罪28起,涉案金额55.1万元。
——辽宁丹东查办假冒电视台栏目组诈骗案。施某旭、林某、刘某明以中视传媒(大连)公司名义成立“中国中央数字电视‘关心下一代’栏目组”,并建立标识“CCTV、中国中央数字电视”等字样网站,先后在辽宁、江西、内蒙古、河北等地进行诈骗,非法获利超45万元。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陕西韩城查办“6·12”系列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去年6月以来,根据举报,韩城市公安机关侦破系列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件。经查,段某某等人,虚构记者身份,以反映环保问题为由,以负面曝光相要挟,敲诈该园区多家化工企业钱财,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目前,33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湖北黄石查办黄某某等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今年1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黄某秋、陈某胜。经查,黄某秋等3名犯罪嫌疑人成立假媒体“《中国纪录》黄石采编中心”,假冒记者身份,对当地有负面舆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网上曝光相要挟,再以有偿删帖并开展正面宣传的名义与涉事单位签订合同实施敲诈。截至案发,3名犯罪嫌疑人共同或单独作案50起,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安徽宿州查办“2·26”假冒央视频道诈骗案。周某君等人在网上私自制作“CCTV高清综艺娱乐频道”,常年在各地流窜,以新闻采访名义拍摄、剪辑相关视频的方式行骗。公安机关已抓捕3人,缴获大量带有CCTV标识的印刷品、采访器材等物品。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重庆破获“国际新闻联盟”假媒体诈骗案。王某君用其名下公司注册自媒体“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由王某君、谢某、殷某纲等人对外宣称为正规新闻媒体,非法设置分支机构。该团伙主要利用“CCTV”等标识开展采访并设立两个自媒体网站进行宣传,还自行发放记者及主编证在各地行骗。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吉林查处“中国9频道新闻”假媒体案。吉林女某某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设“中国9频道新闻”网站、注册“中国9频道新闻”自媒体账号,大量发布、转载新闻报道,并先后在吉林多地挂牌设立记者站。吉林省委宣传部依法关闭该网站和相关账号,取缔其在各市设立的10个记者站。
——海南查办一传媒公司假冒媒体案。张某星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合作成立海南基地公司,在某网站开设《亚洲品牌新闻会客厅》《直通海南自贸港》专栏,擅自以新闻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今年6月17日,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