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 资讯 行业 财经 国内 商业 生活 快讯

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罚企业采取无视态度?纯属掩耳盗铃!

要闻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1-06-07 10:42:51

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有的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罚以后,对处罚决定采取无视的态度,以为这样赖着不交罚款,环保部门也拿它没办法,事实证明,这纯属掩耳盗铃。来看看下面这家公司的案例吧。

2019年5月7日,原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新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粉尘未经处理向大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9日,原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四十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新密某公司未依法依规就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在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执行对新密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的裁定意味着,如果该公司再不主动履行环保处罚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总之,企业该负的责任和义务,躲是躲不掉的。

据介绍,2020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42件。全市各基层法院共审查涉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183件,裁定准予执行135件,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除了叫停污染,法院作的这个处罚亮了!

企业的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会面临什么后果?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4日发布的一起案例中,法院不仅判决污染企业立即停止污染行为,而且判决其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被网友拍手称快。

郑州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因燃煤机组的氮氧化物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先后受到环境部门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机组的燃煤输送廊道未完全封闭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电力公司超标排放230867.81当量(折 219402.08千克),经量化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509382.18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528146.54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河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将在河南省级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判决该公司向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鉴定费、律师费及差旅费。该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污染大气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贴士:

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机关在我国主要就是指人民检察院。

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记者 周青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