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1-09-29 09:30:12
9月16日,一面锦旗和一封打印出来的巨幅感谢信,送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
锦旗上写着“公正执法办利民之事为企业救困济危”,送锦旗和感谢信的是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淮公司)的几名员工代表。
“法院的先行判决太及时、太重要了,这500万元就是我们公司的救命钱啊!”该公司法务科科长牛进坡激动地说。
牛进坡说的“救命钱”是一笔履约保证金。9月10日,这笔钱经由执行专款账户,打进该公司账号,给这家濒临破产的企业注入了“强心剂”。
2014年,黄淮公司与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渤海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工程发包给黄淮公司承建。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淮公司诉至鹤壁市中院,提出了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六项诉讼请求,渤海公司则提出七项反诉请求,双方争议较大。
一审判决后,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问题,应当发回重审。受疫情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资金本就十分紧张,如果全案发回重审,审理期限就会延长。这对于黄淮公司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为保障企业权益及时实现,减轻企业诉讼负累,承办该案的省高院民四庭经过合议,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双方均无争议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则发回重审。
如何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省高院民四庭作为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和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庭,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积极适用民诉法关于先行判决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施工方合法利益。
省高院民四庭原庭长、许昌市中院代院长周志刚告诉记者,建设工程案件事实认定复杂,经常出现本诉反诉交织、启动鉴定等情形,再加上当事人对抗性强,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审理期限普遍较长。“我们的初衷就是,让当事人及时实现执行利益,保障建筑领域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周志刚说。
“这个案件中,法院的先行判决及时救济了当事人,充分彰显司法的实质公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说,“省高院出台的《指引》有非常鲜明的群众利益导向和司法能动性,这与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高度契合。”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要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用心用情用法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将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效体现在高质量执法办案、高品质为民服务上,体现在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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