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来源:东方网 时间:2022-08-08 11:02:29
当下,不少主播进入餐饮探店行业,许多消费者也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这种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饮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但由于缺乏规范、主播良莠不齐,也出现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8月6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探店”在短视频平台很火爆。由于“探店”看上去都是站在消费者角度,进行好物推荐或差评“扫雷”,因此深受不少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风向标。一些主播和商家从中看到商机,“探店”逐渐从最初的无偿拍摄,转变为现在的有偿推广,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
客观公正的“探店”,有助于规范餐饮行业秩序,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实现商家、主播、消费者的多赢。不过,由于入行门槛低、规范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探店”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虚假推荐的乱象。一些主播“看钱说话”,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既让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让消费者难识真伪,频频“踩雷”。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探店”不同于一般的短视频,而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推介,应纳入广告监管范畴。值得一提的是,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无论是有偿“探店”,还是所谓的“无广试吃”,都不影响其广告性质。
纳入广告监管,首先要求“探店”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021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拟进一步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视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探店”视频标明“广告”,否则不予发布和推荐。
其次,厘清“探店”主播的法律责任。“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秉承真实合法原则,不能唯经济利益马首是瞻。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主播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有关部门要加强“探店”违法广告监管。“探店”作为新广告形态方兴未艾,有关部门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此外,消费者也要理性看待“探店”。尽管“探店”的模式很新鲜,但归根结底还属于广告,和报纸电视上的广告没什么区别。对此,广大消费者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不能听信主播的一面之词,要学会正确看待“探店”推介,做到理性消费。(张涛)
上一篇:学生带手机进课堂显然弊大于利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