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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评论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2-07-28 11:20:41

作为消费者,你可能想不到在APP和网页里手动勾选的用户协议中,竟藏了这么多门道,例如指定消费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是随手勾选“同意”,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消费者就得跑到异地去打官司。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梳理了30多家企业的“用户协议”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数十个与管辖权相关的消费争议诉讼,发现了不少猫腻: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购买合同”中,关于消费争议纠纷处理的条款,都会对争议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机构作出规定,但结合相关企业的地址可以发现,所指定的管辖法院和企业所在地多在同一地点。

这样的“设计”,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友好。按照正常逻辑,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很少在意企业所在地,因消费问题产生了纠纷,没有哪个消费者愿意跑去外地,去企业所在地打官司,自行维权的成本一算就不是小数目。窝着一肚子气,大老远跑到企业所在地,吃住行都得花销,还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换了谁都得掂量着来。

当消费者遇到产品或服务问题,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可眼下,企业通过霸王条款打的这些“小算盘”,堵住了消费者维权诉讼的通道。在企业看来,“用户协议”“购买合同”等,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共同签署的,白纸黑字,你情我愿,消费者既然勾选同意,有了纠纷就这么处理。消费者若不乐意,可以用脚来投票,选择不签署协议。

这份看似公平实则霸道的协议,究竟有多大效力?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一规定也是有条件、有原则限制的。

一句话概括就是:这份企业与用户之前的协议,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合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而不是企业们现在彼此默认的“暗度陈仓”。

从新闻中可知,涉及吃穿住行用等生活各方面的APP和网站,其条款里的类似猫腻都成了一种“约定俗成”。这些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做法,都是霸王条款的特征。根据《民法典》,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回看企业现在的用户协议,基于对消费者一方的权利排除和限制,指定管辖条款的做法,已涉嫌违法。

市场是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的市场,不是一方借机渔利的“名利场”。对于企业来说,与其在用户协议等文本上藏猫腻,为自己争取利益空间,不如以用户为本,构建法律之上更和谐的市场关系。

(刘婷婷)

标签: 消费争议 自行维权 自身权益 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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