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来源:大众网 时间:2020-12-16 15:19:05
已对案件进行复查,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是错误的,已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
近日,河南郑州金水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12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
男子杀妻留下55万债务
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
据了解,2012年,陈蔓(化名)刚1岁,其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
去年到今年,当地法院先后三次判决2012年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陈蔓需归还55万元卖房款。而陈蔓因为没有还款,先后两次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的。
陈蔓的养母陈若兰告诉记者,她是在去年发现孩子
已经看到金水法院的致歉声明,她认为法院道歉“是好现象”,未来还希望继续推动案件再审。
对于法院的致歉,陈蔓的养母陈若兰今天(16日)上午对中国之声表示,
律师:对9岁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
跟立法本意不相符
据了解,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两码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就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排除性规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解释到,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说不得把未成年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当中,但限制高消费更多针对的是那些不积极履行、不主动履行的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对一个本身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八九岁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意义不大,或者说跟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
9岁女孩应该“替父还债”吗?
陈蔓的养母陈若兰认为,在“9岁女童被限制高消费”这个醒目的新闻点背后,他们更关心的是引发这个执行问题的判决。养母陈若兰称,他们并没有将遗产继承到位,房子还在王某手里 。
岳屾山律师认为,完整执行这个判决,应该是双方互相返还。就是说确认了说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持有房屋方(王某)应该把房屋还给出售方,如若出售方已经死亡,就还给他的继承人。同时,出售方之前收的这些房款也要返还给购房的这一方,双方互相返还。但需要指出的是,陈曼可能并非房屋唯一继承人。
对于陈曼父亲和王某之间的债务,岳屾山律师表示因为陈蔓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就要相应地承担父母的债务,但这仅限遗产范围内的,并不是全部的“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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