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1-01-12 08:42:50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家事权利义务关系稳定和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1月10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便提出,要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加快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推动健全防范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的制度机制。
婚姻家庭矛盾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回应。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已10日有余,根据规定,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受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家庭暴力是法律规定离婚条件之一。离婚诉讼中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民法典》施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将被认定为虐待。
而自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施行后,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例数量开始逐年下降。其中专章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遏制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司法保护。
去年11月26日,聚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和执行过程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最高法、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也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但在现实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举证难和执行难等多重困境。北京商报记者尝试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热线提供了3个律所及法律援助中心的转接号,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服务。但其中一个法律援助中心的号码无法接通。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一般在代理家暴案件时,会同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要是担心诉讼过程中会加剧家暴的风险。在举证上,至少有证明有家暴的现实危险性。在申请上,只要有相应的家暴证据、威胁的言辞证据等,还是可以申请下来的。”
根据最高法数据,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但是相比于庞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保护令签发的数量仍较有限。全国妇联根据收到的信笺、投诉电话及网上调查的结果得出,2020年约有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权的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比例也并不高。根据最高法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5860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718份,签发率为63%。
此外,在执行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也有限。北京商报记者在最高法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注意到,黄某多次对妻子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陈某某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时向黄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一个月后,黄某就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两次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控诉后,法官即联系城东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拘留5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且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北京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庭长李晓明告诉记者,自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始,法院就开始接受申请,并且做了一些宣传。但申请的数量还是有限,平谷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大概每年在五六件左右。一方面,很多人未必了解,也有人是顾及到面子,或者担心申请后会否加剧家庭矛盾。“从实际裁判来看,我们还是倾向于从宽认定。只要能出具相关的证据,比如出警记录、医院诊断书、伤害照片保留、警方告诫书、伤情鉴定等,有这些初步的证据能够认定存在家暴行为,法院基本都会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过,李晓明也谈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家暴行为。有部分当事人有目的地申请保护令,想将其作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依据,用于后续离婚或财产分割。这也导致了部分法院在裁判中会比较谨慎。李晓明建议,还是要统一裁判标准。以保护作用为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可以从宽,后续离婚过程中再涉及家暴认定的,再重新按标准认定。
此外,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完善之处,李晓明建议加强多部门协作。“反家暴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还包括妇联、居委会等。尤其晚上、周末等时间,还是得由居委会等部门承担责任。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也可以进一步拓宽,不仅仅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有时候前对象、或者已经离婚了的,仍然有一方持续骚扰,也应该更明确地纳入保护范围中。对于当事人来说,证据意识也应该提高。一旦发生家暴行为,就要留存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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