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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黄金案闹“赔偿乌龙” 人保被判赔8亿?

评论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0-10-13 09:20:51

轰动一时的武汉金凰假黄金谜案中,长安信托与人保财险的保险合同纠纷又有了新进展。10月12日,一则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武汉分公司被判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其人民币8.21亿元的消息“刷屏”。但法律专业人士则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上述信息属于误读——判赔8亿元仅为原告请求,陕西高院的判决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而是仅仅解决了一个程序性问题,亦即管辖权的判定。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其后,关于“人保财险和人保财险武汉分司作为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将对长安信托赔偿8亿元”的消息甚嚣尘上。

“该则消息属于对裁定书断章取义的误读”,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介绍称,裁定书全文只解决了管辖权问题,而未进行实体判决,人保财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赔偿多少钱并未被提及,最终审理结果如何现在还无法确定。

北京商报记者查阅裁定书也发现,所谓“8亿元赔款”,实际上仅是来自于一审原告长安信托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人保财险共同赔偿其人民币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人保财险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而所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中,所“驳回”的是人保财险向陕西高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理由是“长安信托只是作为接受案涉保险合同履行的人,并非合同的权利主体,无权依据案涉保险合同提起诉讼”。同时,裁定书对此的裁定意见为:“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人保财险提出的长安信托对其没有诉权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本案不予涉及。”

今年2月,东莞信托因武汉金凰2019年底信贷逾期兑付,向法院申请对后者抵押品展开清算,发现本应是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的标准金,只是表面镀金的铜合金赝品。假黄金案随即曝光。6月初,东莞信托、民生信托和长安信托纷纷对金凰珠宝提起诉讼,并向为其承保的“人保财险”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强调,保险期间只有对火灾、雷击、盗窃等六类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调查程序。

不过,郭玉涛分析表示,从裁定书内容看,人保财险方面的免责说法较为片面,因为在标准保险合同之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清单,这个清单写明:“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如果保险标的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的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内人士也认为,这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抽屉协议”,相当于用财产险的壳承保了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存在违规承保嫌疑。

虽然被判8亿元赔款被“辟谣”,但武汉假黄金案中体现出的保险行业合规风险沉疴仍不容小觑。

郭玉涛介绍称,针对黄金提供的保险产品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开展,但很多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本不去查看黄金是否真实、是否足额、是否足量、是否在约定的地点保管等问题,就随意出具保单。因为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都知道这个黄金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不会承担太多保险责任。甚至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知道存在故意以黄金实施诈骗的违法集资行为,却想用这种方式逃避自己的责任。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称,当前我国保险实务中有保险公司对特别约定条款核保不谨慎,结果落入某些人精心设置的圈套;也有保险公司是出于回避保险条款监管的目的,通过特别约定附加的方式来承保那些不被允许承保的风险,形成事实上的套马甲现象。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承保风险,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保险行业的形象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