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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让"偷鸡者"蚀了米 私企老板冒充农民工"讨薪"

滚动 来源:正义网      时间:2020-12-23 15:34:12

要不来建材款,竟与建筑公司合谋,假冒农民工之名向法院起诉“讨薪”。不久前,发生在安徽省青阳县的3起虚假诉讼案,经检察院依法监督,不仅案情水落石出,牵扯出的31起虚假诉讼案也全部被改判。

私企老板冒充农民工“讨薪”

安徽池州的鲍某明系某建材厂私营企业主。2018年1月31日,鲍某明、鲍某午、甘某分别向青阳县法院起诉,要求池州明日公司、天天建筑公司及朱某明支付所拖欠的工资4.7万元、4.5万元、4.5万元。青阳县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池州明日公司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天天建筑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朱某明挂靠天天建筑公司负责具体施工。朱某明雇请鲍某明、鲍某午、甘某从事工程建设,拖欠工资属实。法院判决天天建筑公司、朱某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鲍某明、鲍某午、甘某前述工资报酬,并判决池州明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池州明日公司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先后向青阳县公安局报案,并向青阳县检察院提出控告。2019年12月11日,青阳县检察院受理后决定依职权立案,并指派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部门共同介入,深挖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鲍某明等三人压根就不是什么农民工。鲍某明不仅自己经营着一家建材厂,从事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业务,而且鲍某午、甘某是鲍某明的儿子和儿媳,在池州市某单位工作。

检察官还查明,自2016年6月起,鲍某明开始给朱某明承包的池州明日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供应砖块,朱某明陆续欠其货款14万多元。2017年,鲍某明多次找朱某明索要建材款,但找不到人,无奈之下就到其挂靠的天天建筑公司讨要。天天建筑公司负责人告诉鲍某明,因与池州明日公司存在工程质量争议,对方也没有付给他们工程款。天天建筑公司负责人还给鲍某明出了个主意:要想快速要到钱,只有通过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于是,鲍某明先以转账为由获取了儿子、儿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账号,再以自己及儿子、儿媳名义,填写了天天建筑公司提供的虚假工资表、考勤表等信息,并据此向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劳动部门对此申诉进行调解未果后,鲍某明进而伪造了儿子、儿媳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前述伪造的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然后分别以自己及儿子、儿媳名义,将天天建筑公司、朱某明、池州明日公司一并起诉至青阳县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工资报酬。青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鲍某明的诉讼请求。

检察监督让“偷鸡者”蚀了米

案情至此真相大白。

青阳县检察院认为,鲍某明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务工及拖欠工资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骗取生效民事判决,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生效民事判决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2019年12月25日,青阳县检察院分别向该县法院发出三份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案的三起虚假民事诉讼进行再审。2020年3月18日,青阳县法院分别作出裁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该三起案件再审。

眼看虚假诉讼行为已经败露,再审期间,鲍某明欲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对此,青阳县检察院及时与法院进行了沟通。2020年7月30日,青阳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鲍某明、鲍某午、甘某的诉讼请求。

在监督纠正错误民事判决的同时,对鲍某明的刑事追究程序也在进行。2020年7月6日,青阳县检察院就鲍某明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提起公诉。7月22日,青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鲍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顺藤摸瓜跟进监督31起虚假诉讼案

在办理鲍某明提起民事虚假诉讼一案过程中,青阳县检察院特别注意到,这起虚假诉讼案之所以会发生,一个重要起因就是,由于对案涉工程质量有争议,池州明日公司一直未支付天天建筑公司工程款,导致天天建筑公司不能按时支付下游分包人和材料商相关款项。

那么,在这一案涉工程中,除了鲍某明虚假诉讼案外,会不会还存在其他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呢?为此,青阳县检察院顺藤摸瓜,通过全面深入调查,最终查明由该案涉工程所引发的另外31起以天天建筑公司、朱某明、池州明日公司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系列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达116万余元。

青阳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就上述31起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建议,目前已全部予以改判。此外,该院还向法院建议,对该系列案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

青阳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工工资受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如被非法利用,就有可能成为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检察机关应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净化建设工程领域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弱势群体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落到实处。